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
1、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專項支持范圍覆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等11省市,原則上僅支持中西部8省市。
2、投資補助資金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3、項目的投資補助金額原則上應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一、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1、支持范圍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重點用于支持有利于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對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改善交通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的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項目,主要包括:
(一)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清單中整改成效明顯的地方,予以獎勵支持,用于問題整改直接相關的投資項目。
(二)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具體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設施建設、化學品洗艙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項目,尾礦庫污染治理項目,合規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應急管理設施建設項目等。
(三)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綠色發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示范項目,實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系統工程。
(四)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項目。具體包括:列入生態環境部長江經濟帶水質自動監測能力建設方案中的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相關項目,以及入河排污口監測項目。
(五)沿江黑臭水體整治項目。具體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處理、內源治理等建設項目和再生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六)綠色交通項目。具體包括:有效解決樞紐港口和重點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運鐵路、道路連接線建設,且所在港區規劃年通過能力不小于500萬噸、鐵路連接線長度不超過50公里、道路連接線長度不超過30公里的港口集疏運通道項目,以及必要的綜合交通樞紐補短板項目。
2、投資方式
(一)直接下達投資: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化學品洗艙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尾礦庫污染治理、合規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應急管理設施建設、綠色交通等項目;
(二)打捆下達投資:綠色發展示范工程;
(三)切塊下達投資: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設施建設、岸電系統船載裝置改造、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沿江黑臭水體整治等項目。
3、補助標準
(一)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項目、長江生態環境污染治理“4+1”工程項目、綠色發展示范工程、長江干支流水生態環境監測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60%予以補助;
(二)沿江黑臭水體整治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6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1億元;
(三)綠色交通項目對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25%予以補助,對已承諾安排投資的東部地區續建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5%予以補助,原則上單個項目投資補助不超過2億元;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政策的貧困地區、革命老區等特殊地區的建設項目,補助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五)以上所指項目總投資,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
二、資金申請
1、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的項目;
(二)未獲得我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
(三)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
(四)已落實建設資金和項目用地、具備開工建設條件、能夠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五)具備有效監管措施保障。
2、本專項資金申請方法
(一)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程序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審核結果負責。
(二)對于打捆下達投資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明確到具體項目后打捆上報。綠色發展示范工程,應在摸清本底、查清問題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施策、集約高效、補齊短板的思路,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具體建設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效益分析等。項目單位對實施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三)對于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后確定年度投資規模,上報年度投資需求。
三、 資金下達及調整
(一)對于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直接下達投資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
(二)對于打捆、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規模、年度建設任務等,根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的投資計劃,一次或分次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收文后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將分解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并對計劃分解和下達資金的合規性負責。打捆、切塊下達投資的項目,如調整后項目仍在原專項內,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調整,調整結果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如調整到其他專項,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四、監管措施
1、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項目,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2、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